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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2021-03-04 15: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不断推进职称评价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职称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现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称分级分类评价(以下简称分级分类评价)办法。

一、开展分级分类评价,要在国家设置的职称系列和级别框架内,根据不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不同级别职称的能力要求和评价标准,有序实施,客观、全面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能力和水平。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职称分级分类评价的政策发布、统筹协调和运行管理;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业领域职称分级分类评价方案制订、政策指导和推动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分级分类评价具体实施工作。

三、分级分类评价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位聘任。用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的聘任基本条件,根据岗位需要、专业特点及个人业绩等,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即取得相应的职称,不需参加职称评审或考试。单位聘任方式在部分系列(专业)初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或我市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职称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的职称。

(三)专家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申报程序,通过职称评审机构评审取得职称。专家评审方式主要在部分系列(专业)中、高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四)考评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经笔试、面试、答辩、述职、业绩展示等环节,并通过相关职称评审机构评审取得职称。考评结合方式主要在部分系列(专业)中、高级职称评价中实行。

四、市人力社保局每年一季度公布当年各级各类职称评价方式目录清单,各单位依据清单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价工作。

五、实行职称评价方式动态调整机制。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市行业发展、学科建设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需要,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研究提出分管专业领域职称评价方式调整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在接到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向申报的专业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结果,并将获准的方式列入下一年度的职称评价方式目录清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全市统一的评价方式与本办法规定方式不一致的停止实施。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分级分类评价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年30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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