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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
2021-03-04 15:24  


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现明确全市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系列包括: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工程技术、中专教师、技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档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律师、公证员、新闻、播音、体育教练、艺术、工艺美术、实验、飞行等20个系列。其中,有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聘任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一)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聘任申请,并填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单位考核。用人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组织开展工作业绩考核,并提出拟聘任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汇总把关后,填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览表》(附件2),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在每月10日前将电子版网上报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其中,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报相关职称服务机构,由职称服务机构比对汇总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四)颁发证书。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通知相关单位领取、发放职称证书,履行聘任手续,并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将《登记表》及时存入个人档案。

(五)上报备案。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已颁证的人员聘任情况,填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窗口备案。

四、证书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初向各业务主管部门预发证书,发放数量依据上一年度实际聘任数量确定。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证书信息,并在照片上加盖钢印。

五、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相关用人单位聘任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纠正。

(三)对个人弄虚作假、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经查实,由业务主管部门收回职称证书、责成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对履行聘任工作职责和程序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停自主聘任资格直至收回自主聘任资格,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初级聘任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年31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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